绥化学院非专任教师
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管理规定
为保证学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规范非专任教师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提升,根据学校建设应用型大学的办学指导方针,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条 非专任教师报考在职研究生,应服从人才队伍建设的培养计划和所在单位的工作安排。
第二条 非专任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所报考的专业,应与所从事工作相关。
第三条 党政机关一个部门同时攻读在职博士学位的人数不得超过本部门实有人数的三分之一;一个单位的处级干部同一时期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处级干部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条 非专任教师报考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按以下程序办理:
政治辅导员报考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由本人填写《绥化学院干部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和学生工作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由组织部复核,经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按有关程序审核。
科级干部报考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由本人填写《绥化学院干部在职攻读学位审批表》,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由组织部复核,经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按有关程序审核。
处级干部报考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由本人填写《绥化学院干部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审批表》,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由组织部复核,经分管校领导和党委书记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按有关程序审核。
科员及教辅单位人员报考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由本人填写《绥化学院干部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审批表》,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和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按相关程序审核。
第五条 经学校批准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非专任教师,可脱产学习1—1.5年(课程学习1年,论文写作0.5年),超过该时间段的,应申请辞去所担任的干部职务或予以免职。脱产学习期间,停发岗位津贴,工资福利待遇视为借支,毕业后与本校签约视为自动还款完毕。
第六条 在职学习取得博士学位回校工作后,学校给予10万元安家费,扣除学杂费、住宿费(入学前与学校签约,以实际脱产时间为准,下限为一年)后,余额按服务年限以安家费形式发放给本人,服务期为10年。如本人岗位性质在服务期内发生变化,则按变化后的岗位(教师岗位以其他专业计)安家费执行;其他待遇按《绥化学院博士学位津贴发放办法执行》;服务期内科研要求按《绥化学院科研启动基金管理办法》中相应条款执行,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立项及不能按时完成者,停发剩余安家费。
第七条 非专任教师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须经所在单位(部门)和学校同意方可报考,未经允许擅自报考或在职攻读,视为违反组织纪律和劳动纪律,学校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第八条 非专任教师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须与学校签订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协议书;未签订协议书的,视为未经学校批准,学校从其入学之日起停发工资和津贴待遇,其离岗学习时间视为旷工,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条 非专任教师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入学前要履行请假手续,所在单位(部门)要合理安排工作,不能因人员外出学习而影响工作。如因工作与学习时间发生冲突,要服从工作需要。
第十条 本文发布前考取博士研究生者,与学校签约后,兑现有关待遇。硕士服务期未完成而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人员,可与学校签订攻读博士研究生资助协议。
第十一条 攻读博士学位的人员,违约参照《绥化学院高学历教师培养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具体问题由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负责解释。原《绥化学院科处级干部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规定(试行)》(绥院政发〔2014〕92号)文件相应废止。